典型案例(一)
一、基本事實
ZH期貨有限公司某營業部原從業人員林某,在ZH期貨某營業部從業期間,與ZH期貨某居間人結婚后,違反《ZH期貨有限公司居間業務管理制度》第二章第六條“本公司工作人員及其配偶不得成為本公司和其他期貨公司居間人”的規定,任由其配偶繼續做公司居間人,并通過劃轉客戶關系,將本應當屬于公司的利益轉移至個人名下,獲取不正當利益。
二、當事人申辯意見
林某提出以下申辯意見:其承認存在中期協認定的基本事實,但表示由于其初涉期貨行業,對于期貨行業法律法規認識缺乏才做出違規行為,目前已不在期貨公司從業,希望中期協考慮其違規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影響,減輕或免予紀律懲戒。
三、中期協意見
中期協認為,林某作為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合規執業,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林某與ZH期貨一居間人結婚后,在明知違反公司制度、與公司存在利益沖突的情況下,任由其配偶繼續做公司居間人,并通過劃轉客戶關系,將本應當屬于公司的利益轉移至個人名下,未盡到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對于林某以其初涉期貨行業,相關法律法規認識缺乏的申辯理由和減輕或免予紀律懲戒的請求,中期協均不予采納。
綜上,林某的行為違反了《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二十九條和《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
四、中期協處分決定
鑒于相關基本事實和審理情況,根據《中國期貨業中期協紀律懲戒程序》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中國期貨業中期協第五屆理事會自律監察委員會審議決定: 給予林某“訓誡”的紀律懲戒。
典型案例(二)
一、基本事實
當事人孫某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在某風險管理公司從業期間,存在利用職務之便,控制風險管理公司期貨賬戶與其實際控制的唐某期貨賬戶進行相互交易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期間,存在利用董某控制的某公司期貨賬戶與其實際控制的唐某期貨賬戶進行相互交易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二、當事人申辯意見
孫某提出以下申辯意見:一是承認其全部違規行為;二是積極配合各方調查,采取相關補救和改正措施,涉案賬戶已經清空頭寸,及時退賠有關損失且與相關公司達成和解。其已深刻反省自身錯誤,對于當時所犯錯誤感到極度后悔與自責,認識到做人要懂法守法,做事要合法合規,希望中期協能從輕、減輕或者免于紀律懲戒。
三、中期協意見
中期協認為,孫某控制唐某期貨賬戶分別與某風險管理公司期貨賬戶、董某控制的某公司期貨賬戶進行相互交易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屬實。雖然孫某積極采取相關改正措施,已退還違規所得,且積極配合中期協調查,但其違規行為持續時間較長,且牟取利益的金額較大,行為影響惡劣,因此,中期協對其從輕、減輕或者免于紀律懲戒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孫某的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公司業務試點指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七)項和《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
四、中期協處分決定
鑒于相關基本事實、情節和審理情況,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公司業務試點指引》第五十四條,《中國期貨業中期協紀律懲戒程序》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中國期貨業中期協第五屆理事會自律監察委員會審議決定:給予孫某“公開譴責”的紀律懲戒。
典型案例(三)
一、基本事實
經當地證監局調查發現,宋某某在擔任T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負責人期間,實際控制并經營另一家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并已涉嫌犯罪被司法部門采取強制措施,后果嚴重,影響惡劣。
二、審理依據
宋某某,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條(四)的規定。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工作人員不得以違規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違規兼任可能影響其獨立性的職務或者從事與所在機構或者投資者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活動的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處理結果
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當地證監局認定宋某某為不適當人選,在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決定書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等職務或實際履行上述職責。
典型案例(四)
一、基本事實
當地證監局檢查發現,P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一是在銷售某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該產品于2019年5月成立,2021年5月終止)過程中,未勤勉盡責,未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二是發生重大事件未向當地局報告;三是采取贈送實物的方式吸引客戶開戶。
二、審理依據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條、《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十八條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三、處理結果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二十條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當地局對該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